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冯卫国
【摘要】服刑人的结婚权应当予以保障,可有条件地允许服刑人与配偶同居。服刑人的受教育权应予保护,但应考虑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教育机会的公平性。服刑人享有有限的隐私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和影响监管秩序的前提下,应认真对待服刑人行使生育权的要求。应通过完善有关立法,适当允许服刑人行使器官捐献的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权利;保护;争议问题
【全文】
本文所称的服刑人,是指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所有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现代监狱在依法监管与矫正服刑人的同时,也担负着保障服刑人权利的职责。服刑人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同一般公民相比有诸多特别之处。服刑人的某些权利,尽管法律和刑事判决并未明确加以剥夺,但因其处在监禁状态而无法正常行使,或者因监管需要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如何合理界定服刑人的权利边界,在保证监狱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拓展服刑人的权利空间,是刑事法领域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当前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服刑人结婚权行使问题
就法律层面讲,服刑人的婚姻自由同一般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两个基本方面,服刑人的离婚自由是不存在疑问的,但对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登记结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各地做法不一,大多数地方是不允许的,但也有个别地方允许。[1] 2004年5月,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权威机构已经认可了服刑人员可以行使结婚权利。有学者对民政部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的意见提出了批评,理由是:从“法律并未规定服刑人员可以结婚”这一前提,并不能得出服刑人员可以结婚的结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一命题是针对普通公民的,不是针对服刑人员的,对服刑人员来说,忍受不自由是他们的义务,因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他们都是不能实行的。{1}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商榷立场。“对受刑人人权的确定必须坚持权利推定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并不表明受刑人不享有。权利推定原则有利于扩大受刑人权利的外延,防止公权力对受刑人权利的随意克减。”{2}服刑人的权利同普通公民的权利虽然在范围大小和行使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权利的本质属性上并无不同。现行法律并未对服刑人的结婚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就意味着服刑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同时,缔结婚姻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对罪犯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法律地位构成冲击和影响,不会影响正常的监管与改造秩序,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调动服刑人的改造积极性,因而不应当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当然,服刑人婚姻权利中的某些内容,如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基于丧失人身自由这一事实,自然是受到限制的,服刑人的婚姻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有限的权利更需要加以切实保障,使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