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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海上油污的“谁漏油,谁负责”原则

评海上油污的“谁漏油,谁负责”原则


李金生;张云科


【摘要】在海上油污民事责任领域,实行“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由来已久。该原则以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和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主要特色,很好地解决了赔偿的及时性问题。赔偿的充分性问题是通过建立油污基金和强制保险制度解决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同时,为了解决赔偿的充分性问题,还应当建立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关键词】“谁漏油,谁负责”原则;海上油污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
【全文】
  

  随着海上运输及其它海上活动的迅速发展,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现象日趋严重,如大型油轮搁浅触礁造成大面积的污染损害,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及时确定油污责任人,以便尽早进行防污治污并对受害人做出赔偿,国际社会在船舶油污责任领域,普遍采用了“谁漏油,谁负责”原则。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相关内容的分析,希望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油污责任体系有所帮助。


  

  一、“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的提出


  

  1967年3月18日发生了利比里亚籍油轮“托利一堪庸”(Torry Canyon)号油污事故。该船在英吉利海峡触礁,船体断裂,船上有12万吨原油,约有6万吨人海,造成英国南海岸、法国北海岸和荷兰西海岸大面积污染。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达1500万美元,整个世界为之震惊。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国际海事组织成立法律委员会,着重研究船舶油污事故的民事责任问题,并于1969年通过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


  

  《1969年责任公约》第1条第3款将责任主体明确为船舶所有人,正式确立了“谁漏油,谁负责”原则。这与1957年、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主体完全不同。按1957年、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极有可能出现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船舶所有人推给租船人,租船人推给经营人,谁也不愿出面承担责任。在发生船舶油污事件的场合,往往情况紧急,损害严重,如果不能及时确定责任方,那将使人们不能迅速对油污损害采取措施。所以《1969年责任公约》将船舶所有人确定为唯一应对船舶油污事件负民事责任的人。[1]这一规定被《1992年责任公约》所继承。


  

  二、“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的内容


  

  “谁漏油,谁负责”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谁是责任主体,即责任主体包括哪些人;(二)该原则采用了什么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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