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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我国有权威学者认为,各国一般都只承认版权穷竭仅在本国市场存在,而商标权穷竭则一般都承认无论是在本国还是国际市场上都存在,商标权穷竭原则与版权穷竭原则在这一点上的不同,是因为商标是标明产品来源(即生产厂家)的标记,是把一企业与他企业产品区分开的标志,无论用在哪一个国家,均不应改变。[4]对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在当今时代,商标并不仅仅是标明商品来源的,因为即使是同一生产厂商的同一商标,由于各国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原料等方面的不同,质量也会参差不齐。即使品质差别不大,但商标权人在各国的营销方式、广告投入及品质担保、售后服务方面可能出入很大。同一商标在各国的信誉也因此会有较大差别,这也是商标权地域性特征之所以产生的现实基础之一。在当今新的时代背景下,商标的功能已开始从单纯标指产品来源向多层次、多方面发展,其中主要包括:(1)显示商品来源;(2)质量保证;(3)信誉表彰;(4)用于促销和广告。对商标的保护也相应地在防止产源混淆的基础上提高到避免声誉淡化的新水平上。另外,把商品来源仅理解为商品生产者的观点已经太过偏狭了。随着跨国贸易的发展,商品来源的外延也扩展了。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指出的:“商标表示商品出处的作用,并非仅表示商品的生产者,有时也表示销售者和进口者。”[5]中山信弘先生的分析不仅深刻地揭示了商标信誉的树立需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共同努力和劳动,而且肯定了保护这种劳动的必要性。这一点与商标的“促销和广告”功能是紧密联系的。


  

  另外,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上来看,我国《商标法》第1条确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商标权人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如我国学者南振兴先生所述,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出发点应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6]那么商标平行进口是否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具有表明商品出处的作用。然而,商标的价值却在于它是凝聚于商品之上的商誉之表彰。即使是同一商标所有权人,他在各国的商标所拥有的信誉也不尽一样,[7]因为各国商标权人为了提高商品的信誉,扩大商品的销售而在广告宣传、营销方式、品质担保、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程度不同的努力。各国商标均具有其独立的信誉。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商对国内商标权人因付出巨大努力而为商标获得的信誉的窃取,显然会对国内商标权人不公平,因为其努力营业的成果被别人搭了“便车”,受到了不应有的侵犯。而且,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不能保证相同,因此不可避免地会给国内消费者造成误认,引起混淆,因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符合公众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故我国商标立法的取向应是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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