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地域性是商标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商标权仅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商标所有人在哪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其适用和效力就仅在哪国得到承认,并不能自动在他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样地,商标权穷竭也只是在授予商标权的该国内穷竭,并不当然地在他国穷竭。所以,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商标权的穷竭原则是第二位的,权利穷竭原则是在商标权所涵盖的地域范围之内、商标权人对其投入该市场范围之内的商品的权利穷竭。


  

  前面谈到,在平行进口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这里涉及到的外国商标权人和本国(进口国)商标权人,一般来说是这样三种关系:(1)二者非同一主体,并且完全相互独立;(2)二者非同一主体,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比如,外国商标权人是本国商标权人的商标被许可使用者,或者相反;(3)二者是同一主体或具有实质上的同一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美国海关法令把“实质上的同一关系”称为外国商标权人和国内商标权人处于一种“共同拥有或共同控制”关系。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很显然不能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来解释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因为现实中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为不同主体所有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以权利穷竭原则作为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的话,那么只有一种解释,即外国商标权人权利耗尽也导致与之没有任何关系、作为另一主体的进口国商标权人之权利耗尽(尽管两者拥有同一商标),这样,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许可的平行进口才不构成侵权,这显然不合逻辑。


  

  第二种情况,如果单纯从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看,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用尽,则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也必然随之用尽,因为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所有人赋予的,他的权利是派生的;反过来,如果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将一批商品投放市场,那么他对该批商标商品的权利就用尽了,而商标权所有人既然在先已允许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商标,也就相当于自己将商标商品投放市场,故其对该批商品的权利也因此用尽。第三种情况,即如果双方是同一主体或具有实质上的同一关系时,则一方权利用尽,也就相当于另一方权利用尽。上述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的分析及观点对于双方均处于同一国家来看,应该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把它放到国际层面来看,即当双方分处于不同国家时,则上述看似浅显的道理就不再能站得住脚了。因为即使在外国商标权人与进口国商标权人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因为两者的商标权内涵及信誉不再相同,它们分别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同一商标的外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穷竭,并不导致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穷竭,进口国判定平行进口是否侵权并不是建立在商标权在外国国内穷竭的基础上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权利穷竭原则作为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