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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和上述各国不同的是,日本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避开了“地域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之争,而是适用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原则。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属于“实质违法”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1)商标所标示的产地和所代表的质量是否因平行进口受到了损害,造成了混淆;(2)本国商标的信誉是否具有独立性;(3)平行进口的真货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4)平行进口商是否有“搭便车”的行为或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如果不属于“实质违法”,则应当允许平行进口。


  

  与商标权有关的一些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未明确提及平行进口问题。区域性条约的态度相对来说比较明朗,欧洲经济区(EEA)协定原则上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即在欧洲经济合作体的成员国范围内适用商标权穷竭理论,允许平行进口,但也规定了例外,即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或商标的声誉因为重新包装等受到损害,则不适用商标权穷竭,禁止平行进口。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则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但如果这种进口是在商标所有人控制之下,则允许平行进口。


  

  由上可知,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基于不同的商标理论意见分歧很大,一些国家主张商标权地域原则,对平行进口持反对态度,一些国家主张商标权穷竭原则,对平行进口持肯定态度,但无论怎样,绝对禁止或绝对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的国家都是极少的。


  

  笔者认为,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商标权地域原则与商标权穷竭原则之争,实质上是商标权的国内穷竭论与国际穷竭论之争。如果赞成平行进口,则表明其也承认商标权国际(或区域)穷竭论;反之,则表明其否认商标权的国际(或区域)穷竭论。


  

  四、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取向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与国际贸易往来的进一步扩大,因平行进口问题诱发的经济纠纷必将日益突出,1992年就发生了第一桩见诸报端的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案件。因此,在我国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虽有所加强,但理论基础仍然显得比较薄弱,所以不能得出完全令人信服的结论。对此,笔者有意在这一问题上略抒拙见。笔者认为,我国立法确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从分析两大理论分歧人手,结合商标的功能,以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才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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