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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法律研究

  

  赞成平行进口者还认为:(1)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角度讲,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可以促使相关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流通,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造成国际市场的人为分割,从而有利于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2)平行进口商与授权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由于平行进口商一般不需要库存及厂家售后服务的开支,不需要广告和公关费用,因此,灰色市场进口的商品在价格上会便宜很多。


  

  三、各国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判例比较研究


  

  由于商标权保护理论不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平行进口的态度差异很大。


  

  《英国商标法》第4条第3款第1项规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曾经同意过在某种投放市场的商品上使用他的商标,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该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都无权控制。《英国判例法》还进一步规定,如果经商标所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而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国外,他就无权阻止他的国外子公司将同样的商品带着同样的商标再返销英国。


  

  德国在平行进口问题上也是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的。按照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只要德国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贴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于国内外市场,其商标权便由此穷竭,此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通,包括平行进口。商标权穷竭在德国有一个例外,即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改变了其重要特性和质量。


  

  美国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26节《正宗商品排外法》。该法规定任何贴有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的外国商品进入美国均系违法;除非在进口登记时得到美国商标权人的书面同意。但《美国海关条例》第133.21条c款却规定,如果外国商标权所有人和美国商标权所有人为同一人,或外国商标使用权人与美国商标权所有人系母子关系,则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平行进口不在禁止之列。尽管法院与海关之间、各法院之间的观点和案件处理上存在差异和冲突,但近几十年内地域性商标理论始终占主导地位。然而判断这类商品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美国的商标权,美国主要看本国商标的信誉是否有别于外国同一商标的信誉。如果本国商品质量由于“地域”因素有别于外国同种商品或本国商标有其独立的信誉,则贴有这种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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