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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

  

  该草案同时明确: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12]从而,确定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本身违法的一般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协会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一般也不会从事市场竞争行为,因此反垄断法在对其进行规范时需要制定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的规范原则,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如何将行业协会正常的促进竞争的功能与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区分开来?如何做到既能有效地规制行业协会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又不至于将正常的商业行为当作违法行为处理?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仅仅依赖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不足以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因而亟需全面完善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


  

  首先,在反垄断法中针对行业协会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在一般性禁止规定之后,列举一些典型的由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同时规定,若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可采取一系列的排除措施,如责令行业协会停止实施该限制竞争行为、解散该协会及采取其他排除该行为所必须的措施。


  

  其次,在反垄断法原则上禁止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充分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借鉴国际通行的立法例,考虑各种合理因素的存在,对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规定针对行业协会的特殊情况予以豁免的制度。


  

  再次,完善有关行业协会本身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特别针对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在法律定位上的区别,其生成机理、准入规则、组织原则、社会地位和职能作用等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同时改革行业社团管理体制,取消现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方式,只由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以保障行业协会活动不受不当干预,削减其行政化倾向。[13]


  

  最后,健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自律运行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章程和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决定行业协会自治民主的议事规则,使其活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效地平衡各种利益倾向,保证公平公正。


【作者简介】
夏利民(1960—),女,汉族,浙江绍兴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133页。
刘超:《非政府组织的勃兴与国际法律秩序的变塑》,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第116页。
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行业性社团的现状与发展》,http://www.ica.gov.cn.
侯小伏:《行业性社团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机遇与挑战》,载http://www.wtolaw. gov.cn.
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133页。
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
孟雁北:《反垄断法视野中的行业协会》,载《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24页。
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页。
American Columrn&Lumberco.v.unitedsates,257U.s.377(1921):美国硬木生产商协会成立伊始,就执行一个所谓“公开竞争计划”。名义上,成员是否参加这个计划不是强制性的,但当本诉讼开始的时候,其400个成员中,就有365个参加了这个计划。该协会的力量非常强,其成员数量仅占美国硬木行业的5%,但产量却占1/3之多。该协会对“计划”的目标作了如下陈述:“公开竞争计划是一个有关价格、贸易统计和贸易行为的交流中心。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其“公开竞争计划”限制竞争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它与签订赤裸裸的限制竞争协议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最高法院认定该计划违反反托拉斯法。
参见《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
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价格法》第14条
2006年6月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53条。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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