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发挥自身诸多功能,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例如,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行业协会依据其专业优势,打破了部门、地域之间的界限,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并集中了大量的可供参考的信息资源。它可以通过搜集和汇编有关成本、价格、生产规模、销售、运输等供求各方面的数据资料,帮助其会员制定更为完善的生产计划和采取更为有效的市场策略,从而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如,行业协会以其本有的特质,集中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广泛地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行业培训。总之,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多方面服务,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竞争秩序。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带来了利益异质化、需求多元化、权益关系复杂化,因而很难用整齐划一的原则来反映所有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要求,也没有万能的普通规则来规范人们的所有活动。因此,当限制竞争和消除竞争的“市场失灵”问题在市场体制内不能寻求到解决的办法时,政府对市场行为的干预并非完美无缺,特别是由于腐败、信息不对称等固有缺陷导致“政府失灵”后果的情况下,[6]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则能很好地弥补以上两种调节机制的不足,通过自主自治、自我协调来实现社会竞争秩序。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法令规范下,对该行业的发展与秩序做相当程度的自我管理,拟定行业共同的发展策略,制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竞争秩序,调解彼此的纷争,对于不守行规者给予纪律惩戒。
第四,协调利益关系,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协会不但可以利用团体优势帮助其会员开拓新的市场,还能够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相互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冲突都是大量存在且不可避免的,行业协会在协调这些关系并为其自身的总体利益营造有利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存在着明显的两面性,它既可以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行业协会维护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与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目的是不谋而合的。但毕竟行业协会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是为了维护行业内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当行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选择的可能是为协会会员或行业的局部利益服务并使得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无法实现,而行业协会一旦被从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利用,或行业协会本身试图组织竞争者进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时,行业协会就是竞争者讨论和形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天然和隐蔽的场所。[7]由此行业协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也即《反垄断法》在对行业协会维护竞争的行为予以鼓励的同时,还会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