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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

  

  依笔者定义,行业协会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第一,行业协会是自治性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成立,以其会员的自愿为前提,且应该基于协议的章程。章程具有组织契约的法律实质,设立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设立行为完成,章程则得以生效。章程对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行业协会基于章程作出决议,规范协会的内部事项,协会会员自愿地接受协会的约束,但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行业协会主要以协调、服务为职能,是协调政府与会员、会员与社会其他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并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二,行业协会是以利益为纽带的行业性组织。行业协会是按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而组建的,如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这种划分方式具有分工明确、系统清晰的特点。以行业为基础的划分标准,是行业协会区别其他社团的根本特征。行业协会是以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利益群体,从事相同行业的个体往往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由此使得其会员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运作的根本推动力。 第三,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的权威性组织。利益虽然是行业协会是根本的推动力,但行业协会本身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以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否则,它将成为其会员的竞争对手,从根本上动摇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同时,由众多会员组成的行业协会专业性强,掌握着较多的信息资源,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势必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不断整合、创新和发展,使其在全球化趋势下,能够同许多国家的行业协会一样,发挥更大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作用。


  

  二、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一,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国家与社会、权力和权利、自由与干预的关系已不再是完全对立状态,而是出现了复杂的混合经济和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公共权力领域与私权利领域的交叉互相渗透趋向,实现了由分离抗衡向互动合作的转型。[5]


  

  就我国而言,行业协会作为自治性的中介组织,特别是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所形成的良性社会分权,无疑会大大地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下,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而企业除了法律禁止的事,其他也都能做。我国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也就由单纯的严格管理向适度管理和服务并重转变,过去政府承担的许多管理和行政审批职能现在可以由行业协会这些中介机构来履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和发布各自行业的市场、技术准入和从业标准,在事实上代替政府的某些职能,从而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的发展。同时,行业协会还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国家与企业相互沟通的功能。一方面,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它有责任将企业的要求传达给政府,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活动;另一方面,它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法规,约束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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