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
夏利民
【摘要】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是非营利的中介组织。其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其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但同时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禁止其限制竞争行为。
【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反垄断法
【全文】
一、行业协会的基本法理分析
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兴起,在世界各国形成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部门相并立的“第三部门”,这一现象被有些西方学者视为“全球社团革命”,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就其意义,“它也许终将证明,它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1]
“非政府组织”的称谓有多种表达,诸如“民间社团”、“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等等,联合国在《宪章》第71条中则称之为“非政府组织”。[2]大部分西方学者在国家一一经济(市场)一一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将非政府组织理解为介于国家或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之外的非营利社团。至于非政府组织的种类就其涉及的领域而言,又含括了人权、环境、妇女、贸易等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大量的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法律和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并无明确统一的界定。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仅笼统地对社会团体作出了界定。据此,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该《条例》并没有特别就行业协会予以规范。有的学者认为,行业性社团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机构,以其统筹、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较好地发挥了市场协调和服务作用;[3]有的认为,行业性社团是由同一个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经济性团体。[4]但他们仅是对行业协会的内容或性质的部分说明。
笔者试从比较全面、准确的角度作出如下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是非营利的中介组织。我国广义的行业协会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形式。前者多为同一行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组成,往往是跨地域的,如中国服装协会、中国律师协会等;后者往往是由经营者组成,且以行政地域划分为特点,如全国各省市的商会组织、全国金银珠宝业商会等。但这种区分不是严格的,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如“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也称“中国民间商会”,其会员既有商业企业,又有工业企业;既有按行政辖区划分的各级地方商会,又有跨地域的行业性组织。因此,本文将行业协会和商会统称为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