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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构想

  

  从女犯的身心特点及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监禁场所中的女犯较少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因此,关押女犯的场所可以按照中度戒备程度设置,这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监狱内部按照宽严管理的不同程度分设监区,依据分类调查所确定的女犯人身危险性程度分别关押其中。


  

  4、未成年犯管教所


  

  我国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应在继续坚持单独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同时,改进其设置情况,使其较好地适应各项矫正训练措施的实施。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设置规模不宜过大,押犯应控制在1000人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大体情况和发展趋势,当地经济状况和地理及交通条件,以适当的地域间隔设置2-3所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规模较小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有助于降低未成年犯的心理紧张感,提高各种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省内分区域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方便家长的探视及学校和社会有关机构的帮教,也有助于未成年犯参加社会上的学习和培训。


  

  由于未成年犯还处在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不稳定阶段,而且社会阅历较少,心理承受力更显低弱,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宜按低度警戒级别设置,甚至可以采取花园式或学校式的建筑格局,避免监禁的大环境给未成年犯造成心理上的重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部,根据分类调查所确定的人身危险倾向,分不同的监区对未成年犯实行相对严格、普通和宽松的管理(开放式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的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包括两大类,一是建立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这几乎是“全新”的设置体系,将成为具有开创性的改革;二是设置并完善特殊类型的监狱,这其中既有创新的内容,也包含对原有一些特殊类型监狱设置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简介】
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监狱学研究室副主任。
【注释】参见“分级管理监狱渐出水面”,《法制晚报》,2005年6月27日。
参见中国监狱学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外国监狱法规(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页。
参见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71页。
参见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252页。
参见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146、189页。
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82-285页。
参见徐久生等编著,《德国监狱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3页。
参见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参见潘华仿主编,参见《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86-287页。
参见潘华仿主编,参见《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442页。
徐景峰主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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