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构想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了由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分类调查中心,制定了《受刑人分类调查纲要》,对犯人的犯罪特征、精神、心理、身体、家庭及原来的职业、文化水平、生活环境、悔改态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按调查所得的资料,确定分类的类别,将不同类型的犯人分送不同的监所,给予不同的处遇[8]。


  

  2、医疗监狱


  

  医疗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和治疗患有精神病和其它严重疾病的罪犯的监狱。它是犯人中患者的医院,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场所。给患病的罪犯以人道主义医疗救治早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行刑理念,为此,在监狱设置体系中单独设置为实现这一理念的特殊机构——医疗监狱,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着。


  

  在法国,设置有收押老年犯和慢性病犯人、残废犯、哮喘病犯和肺气肿病犯以及精神病犯等医疗监狱或监区[9]。


  

  在日本,为了专门治疗精神不正常和有病及残疾的犯人,在全国设立了5个医疗专门设施,此外,在全国指定5个医疗重点设施主要对需要专门治疗的和长期治疗的病犯进行治疗,起到医疗中心的作用[10]。


  

  尽管医疗监狱的具体称谓、设置方式各国不尽相同,但是,单独设置这类机构却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监狱设置体系的通例。无论哪一种设置方式,都是医院的特征更显于监狱特征,其任务一是给犯人治病,二是实施管理和矫治,犯人的矫正计划的核心是治疗其患有的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医疗机构(监狱或监区)的管理除医学治疗所需的程序和方式以外,其它方面仍适用一般监狱制度。


  

  3、女犯监狱


  

  女犯监狱是专门关押被判处监禁刑的成年女性罪犯的监狱。在国际上通行年龄条件优于性别条件,即未成年的女性罪犯一律关押在专门收押未成年罪犯的矫正设施内。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美国、法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相继设置了单独关押女犯的监狱,以地区为单位分设关押女犯的设施,其管理一般比男犯监狱宽松,特别是在会见、衣着等生活方面的管理更倾向于女性特点。


  

  4、未成年犯监狱


  

  未成年犯监狱是关押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监狱。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开始丰富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少年犯矫正机构也受到较大重视并得以推广。至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少年犯矫正机构,联合国公约更加明确了这一国际化趋势。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6条第3项规定:“应将被监禁的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并应将他们关押在分别的监所或在关押成年人监所的分开部分[1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