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医院,这是监狱系统一类比较特殊的设施,通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有一所,而且各地的建设规模差异较大。它们主要接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又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对其实施人道主义的、专门的隔离治疗看护及特殊的管理和矫正方案。
这里要特别指出,上个世纪末,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开始大胆探索并尝试单独设置新收犯监狱,负责接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收押的罪犯,对他们进行心理和行为特征测查,再结合“三分”(分押、分管、分教)的基本做法,分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应的其它监狱服刑。
(二)现行监狱设置体系的突显问题
1、没有明确的警戒程度分类
尽管监狱类型有上述大致的划分,但是监狱设施内外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人力资源以及管理方式没有明显的级差区别。对于有各种危险倾向的罪犯,这种警戒程度难以实现过硬的防范,这正是一些监狱安全防范工作“防不胜防”的原因。相反,对于一些过失犯、以暴抗暴的激情犯及年老体弱基本没有能力逃跑或实施危险行为的犯人,这样的警戒程度又过于严格了,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导致这些犯人压抑、悲观的情绪,甚至变得麻木而不思向善,畏缩而少有信心。
2、不能为犯人提供调转服刑场所实现差别处遇的机会
除了省际之间(通常是为解决异地关押)的调犯、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监狱的调犯,以及少数患有严重疾病者被调入省内监狱医院以外,绝大多数犯人从入监到出监都是在一个监狱度过。在监禁过程的不同阶段,多数犯人的心理和行为会有阶段性变化,相应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表现为不同的变化阶段,但是监狱对他们的戒备、防范和管理等却是“不变”的。监狱内部不同监区的戒备和管理程度也是基本一致的,即使犯人调转监区,也仍然是在该监狱的安全戒备条件下。
犯人“从一而终”(通常在一个监狱内度过全部监禁生活)的服刑方式,造成了监狱的安全警戒处于“该严时不严,该宽时不宽”的状态。犯人长期在没有明显改变的安全警戒状态下服刑,即使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处遇级别的升降,但是所处的安全警戒环境和氛围却很少有显著改变,因而他们难以实际感受到处遇升降级对其行为自由度的奖惩作用。
3、不能给予犯人出狱前的过度环境
在监狱服刑的绝大多数犯人最终是要返回社会的,但是现有的监狱设置体系基本都是封闭式的,尽管犯人的处遇条件有宽严之别,但服刑期间的各种行为都是“绝对地”置于监狱封闭环境下的约束和管理。犯人一旦刑满(或因假释等原因)出狱,必须面对从封闭式生活环境到自由的社会生活、从被动接受各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到自主决定行为,这种对立性的反差冲突,势必引起出狱人心理和行为的彷徨和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