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构想
戴艳玲
【关键词】监狱设置体系改革
【全文】
我国的监狱设置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不可否认现行的监狱设置体系有其赖以生成并延续至今的社会背景和监狱工作条件,实践中有其存在的适应性和合理性。然而,伴随着行刑理念和监狱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现行监狱设置体系所固有的问题也渐趋突显,它呼唤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令人欣喜的是,“变革”已势在必行。在2005年6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会议上司法部领导已明确表示,对监狱按照戒备级别分类管理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要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实施,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加紧酝酿。专家建议,我国所有监狱应该按照戒备级别划分为高度、中度及低度监狱。不同戒备级别的监狱内对于在押服刑罪犯的看押、管理、生活及学习等事务所采取的手段是有明显区别的[1]。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特别是建立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制度,在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这将是我国监狱体制的又一重大变革。为此,笔者愿就我国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倾吐拙见。
一、我国监狱设置体系的现状及其突显的问题
(一)现行监狱设置体系的基本结构
·按照押犯性别分为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一所女犯监狱,也有少数省没有设置单独的女犯监狱,而是在某一监狱设置与男犯监区完全隔离的女犯监区。
·按照押犯午龄分为成年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称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前者关押年满18周岁的罪犯,后者关押不满18周岁的罪犯以及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已不足2年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一般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置一所,个别押犯较多的省设有两所。
·按照押犯劳动生产的主要方式分为工业型监狱和农业型监狱。在工业型监狱里,大部分罪犯的劳动生产活动是在厂房或车间里进行的;在农业型监狱里,大部分罪犯是在室外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劳动生产活动。近些年来,在许多监狱犯人的劳动已从生产型转向劳务加工型,或者部分劳务加工活动,工业型监狱和农业型监狱的划分已越来越模糊。
·按照押犯原判刑罚的轻重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重刑犯监狱关押被判处较重刑罚,通常包括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这类监狱多是工业型监狱;轻刑犯监狱关押被判处较轻刑罚,通常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这类监狱多是农业型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