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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评析】


  

  一、权证纠纷案件的相关背景


  

  本案系一起投资者以上交所违规审核权证创设为由而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方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同,权证属于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在性质上是一种期权,是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按照契约所约定的未来权利的不同,权证又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其中,认购权证是指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认沽权证则指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本案系争武钢权证即为认沽权证。


  

  我国目前发行的权证主要是股改权证,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系因政策推动而形成,因而颇具中国特色。自2005年8月22日,第一只股改权证宝钢权证上市交易后,又有多只权证陆续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在此过程中,权证以其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性特征,吸引了资金相对不充裕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入市,促使我国权证市场一度异常繁荣,至2006年底,我国权证交易金额已居全球第一。然而,个人投资者多出于跟风买卖权证产品,其中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对权证类产品的创设、交易规则、产品特征等并不十分熟悉,致使权证上市不久便产生了很多纠纷,并陆续诉至法院;而相对于异常繁荣的权证市场,我国的权证交易规则相对滞后,至今尚未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出台,目前对权证的规范只限于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的授权制定的权证管理办法,效力层级较低,导致法院审判依据有限。鉴于权证类案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个案若处理不妥,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对整个权证市场造成消极影响,故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得不较为谨慎,既要考虑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司法判决对证券市场可能产生的冲击,利益较难平衡。


  

  作为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典型案例,本案在确立以交易所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的受理原则,以及投资者损失的责任归属等方面明确了标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同时也为该类案件的审理厘清了思路。


  

  二、案件的可诉性: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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