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宋航;张文婷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司法审查标准
【全文】
案号一审:(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8号二审:(2009)沪高民二(商)字第41号
【案情】
原告:邢立强。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11月16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发布《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武钢权证上市公告书),其中关于认沽权证的发行,公告称,本次发行备兑认沽权证47400万份,认沽权证交易代码“580999”,权证交易简称“武钢JTP1”,权证存续期间为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11月22日,权证行权日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22日,上市时间为2006年11月23日,标的证券代码“60005”,标的证券简称“武钢股份”,行权价为3.13元,行权比例为1:1,结算方式为股票给付方式。
截至2005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中信证券等13家证券公司取得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资格。2005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创设通知》)称,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权证,创设人创设的权证应与武钢认购或认沽权证相同,并使用同一交易代码和行权代码。创设认沽权证的,创设人应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全额存放现金,用于行权履约担保。创设人应将上述账户报上交所备案。创始人向上交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其已提供行权履约担保的证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权证创设后,创设人可向上交所申请注销权证,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创设或注销数量均不低于100万份。该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上交所审核批准光大证券等10家券商创设武钢认沽权证的申请,总计创设武钢认沽权证共11.27亿份,定于2005年11月28日上市。2005年11月26日,10家券商在《证券时报》等媒体披露了上述创设权证即将上市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