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落实社区矫正计划入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笔者前面提到,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及体系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应从社区矫正的计划入手,一是从社区矫正的启动环节,征求执行的社区意见,让该社区的意见有一个正常、通畅的表达渠道,并以此来考核该社区是否适合该罪犯进行社区矫正{16}。二是对矫正内容进行完善。为实现帮助监外罪犯重返社会的目的,社区矫正应有义务性和帮助性两方面的内容。所谓义务性内容,即监管、教育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应当遵守的制度和义务作了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所谓帮助性内容,即生活救助措施。矫正对象处于矫正过程中,是其因犯罪行为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在法律上依然享有的各种权利的依法保护。监外执行罪犯在就业上属于弱势群体,依靠其本身,难保不因生活困难再次犯罪。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在生活、就业上予以帮助,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做好社区矫正后回归社会的安置工作,使社区矫正对象不因生存问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自食其力。
【作者简介】
张曦,单位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员。
【注释】曹建明.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EB/OL}.(2010-03-11){201O-09-14}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10-03-11/0002126662.html.
走访制度就是指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服刑人的实际情况形成定期与罪犯见面的制度,了解罪犯思想、生活情况,改造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犯还要了解罪犯的疾病、身体情况,是否及时治疗,治疗到什么程度。
教育制度就是定期对监外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监管人员应定期的对监外罪犯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谈话、上课,帮助监外罪犯提高法律认识水平,增强遵纪守法能力,及时掌握监外罪犯的思想动态。
公益劳动制度就是积极组织监外罪犯参加社区的公益劳动,让监外罪犯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在为他人服务中,赢得群众的谅解、理解,在劳动中融入社会,帮助监外罪犯回归社会。
批准汇报制度就是外出、会客受限制的监外罪犯应严格遵守批准制度,未经批准外出的,应视情况予以惩戒,严重的予以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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