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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在适用社区矫正中的形式构造

  

  (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等非监禁刑罪犯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如果在社区矫正时间失去监管,造成脱管漏管失去控制,或者管理不严,监督缺失,极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构成新的不稳定因素。通过构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在社区矫正中正确履行检察职权,监督执行机关掌控监外执行罪犯情况,使假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至于失去监管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罪犯人权。构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是制约国家权力的要求。“只要是权力,就有扩张的倾向,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跟到哪里”。{13}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无论是监禁刑的执行权的行使,还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权的行使,都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14}。构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是保障人权的要求。良好的罪犯人权保障和司法救济状况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15}检察机关通过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其作用在于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监管行为,查办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监管机关依法文明管理,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感化罪犯,教育罪犯,使其感受政府和社会的关心爱护和温暖,提高罪犯自我矫正的自觉性。


  

  二、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的罪犯中脱离公安机关监管、控制的情形非常严峻。监外罪犯的脱管失控,假释成了真释放,暂予监外执成了不再执行、管制成了不管也不制。监外执行罪犯随意游荡于社会,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秩序稳定。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9883人,比上年增加98.1%。对监管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的22268件次,同比增加91%。[1]产生这些原因主要存在着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交付制度不规范


  

  交付内容包括法律文书的交付和罪犯的交接。法律文书交付不规范主要指送达交付时的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范。作为监外执行交付机关的主体,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及时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不可避免地造成交付与执行相脱节,导致执行程序无法启动。究其原因:一是交付时间法无明确规定。两高两部的《通知》对交付时间的表述:“……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规定较原则。二是交付方式法无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管制、缓刑案件,大多用邮寄方式送达,对执行机关是否收到法律文书,大多放任不管。罪犯的交接是指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因为不予关押,大多要求罪犯自己去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进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交接。这种交接方式全然依靠罪犯的自觉性,明显缺少制约制度。很多地方存在“见档不见人”现象,法律文书收到了,有了档案,但罪犯不去报到,无法执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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