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的监督机构 它们重视设置专门的非监禁刑罚的相关机构,设有健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如美国的假释委员会,日本的观察保护所等。为保障非监禁刑罚的正确实施,它们十分重视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有的国家由检察院负责监督执行,有的国家由法院监督,有的由专业组织监督。虽然各国赋予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监督机关各不相同,但通常都设有专门的监督考察机关,专业程度很强。
(3)权威的监督制约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中,遇到刑罚变更,通常由检察官参与,行使变更提请权,再由法院依法裁定。如撤销缓刑时,当缓刑犯违反法定义务应撤销缓刑执行实刑时,检察机关也要参与,由检察官负责提起建议,法院根据检察官的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收监执行。此外,还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一些重要的执行事项有处理决定权,包括延期执行等,由检察机关直接负责。对一些重要的执行变更事项,检察机关都注重参与、监督。
(4)检察官的强制力这种赋予检察官命令的强制性在不同的法律模式下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以美国为例,检察官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可以随时按照遵守情况将犯罪人交付监禁系统或采取其他措施”。{11}在日、德等国的检察指挥执行模式中,其检察监督的强制力是命令式,执行机关必须绝对服从,有着极高的权威和效率。
2.国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评判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定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12}。
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主要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狱、看守所对有关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当事人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是否合法为监督对象。监督内容主要反映于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完备及送达时间合法性、监督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并将在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在社区矫正过程发生漏管情况。同时,对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罪犯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监管,监督交付执行后的建档工作,帮教人员的落实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奖惩等机制的建立工作等。
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主要对对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变更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涉及到对监外执行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当事人,通过法律监督最后做出是否收监或终止执行行为。检察机关对收监执行的审查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和假释、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和假释的建议,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监狱、看守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评价。而检察机关对终止执行的监督,主要以非监禁刑罪犯在刑罚执行后,对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过程中是否按法律规定及时宣布解除、释放,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作出评价。同时,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维护非监禁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在非监禁刑罪犯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社区矫正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