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适用与判断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促进对犯罪的改造,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大量节省行刑成本{2}。但世界上的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社区矫正也一样在其优点的背后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社区矫正扩大了控制网络;社区矫正在使用中会产生歧视现象;发生以其他形式增加监禁率的问题以及刑罚的威慑力似乎减弱等。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适用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也有称“社区处遇”。对社区矫正的不同称谓中我们可以管窥出社区矫正所体现的功能。也正因为该功能具有系统的目的性,当这种目的性出现偏差时就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来予以修正。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中的价值就表现为对其正确适用范围的控制,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可预期性和可控性。
诚然,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而言,其目的就在于使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在统一的规制下,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各方面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3}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所表达的实质是依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刑罚执行权的控制和约束,使民主公开和公平相统一,实证目标与价值目标相统一。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评判
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因为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刑事制裁性”,其实质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事制裁的特性。在对其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判处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5}。通过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施行非监禁刑的监外执行,有利于罪犯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把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有利于防止罪犯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克服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再者,社区矫正能够改善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激励罪犯守法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6}。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需要适应当今社区矫正客观情形,探索符合社区矫正适用规律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以促使对非监禁刑监外执行和非监禁刑检察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