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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无被害人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

  

  古代“罪”的观念与神秘的、宗教的污秽相联系,是许多民族共同的现象;摩西十诫、日本德圣太子十七条宪法就是法律与伦理的结合;法国大革命前的封建王朝,是国王、地主与僧侣相结合进行统治的时代,在法律的名义下强制推行宗教与伦理。由于伦理规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所以,刑法干涉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在古代社会,由于文化水准相对低下,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既无制定完整法律的能力,也无制定完整法律的必要,导致犯罪与刑罚在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人类良知的伦理观念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规范,所以,宗教戒律、伦理规范也就成为定罪处罚的根据。[24]可见,中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深受宗教与封建伦理的影响。尤其是无被害人犯罪,其中很多行为都是与宗教和伦理密切相关的。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人们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恶性认识就具有浓厚的宗教和伦理色彩,宗教的一面表现为对犯罪是对神意的违反的判断,伦理的一面表现为对恶的伦理规范评价。


  

  但中西方在犯罪的认识上所受到来自宗教和封建伦理的影响是不同的。宗教是以神的观念为核心构架的一种观念体系,也是一个完备的社会规范体系,更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宗教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进入阶级社会又与政治复杂地联系起来。在现代世界,由各国的现实社会状况所决定,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仍然对刑法中的犯罪设定产生着间接或直接的、大小程度不一的影响。根据英国学者特纳的论述,犯罪的含义给西方人的印象是某种不名誉、邪恶或卑鄙的东西。[25]由此可见,西方的犯罪概念中同样包含道德评价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的犯罪概念深受宗教的浸润,基督教的原罪思想对犯罪概念具有深刻影响,因此,西方文化被称为罪感文化。[26]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中央集权专制制度一统天下,在政治上占绝对统治地位;加之中国原始宗教意识以祖先崇拜为主,难以形成全民族、全国统一的崇拜对象,因此一般认为宗教对“犯罪圈”界的影响并不明显。[27]所以说,宗教对西方刑法的影响,明显更大。在西方,许多习惯和道德规范都有宗教的渊源。例如,宗教教义就是否定同性恋的主要来源。再如通奸来自宗教禁忌,而在中国主要是因为夫权。如伊斯兰国家极力提倡性保守主义,通奸、鸡奸等不道德的性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这与伊斯兰教主张的禁欲主义是分不开的。在欧洲中世纪,自杀是一项严重的罪名。对于自杀未遂的人,法律制裁非常严厉,可以规定再一次将他们处死。这种将自杀规定为犯罪的做法来源于一种神学观念,认为自杀扰乱天道神理。上帝将你的灵魂与肉体结合在一起,而你把它们分开。[28]然而在中国,自杀并未曾作为犯罪处理。再如,有的国家基于宗教传统,认为生命是由上帝赐予的,只有上帝才能夺走,所以禁止怀孕妇女自行堕胎、替怀孕妇女堕胎,介绍堕胎的方法或物品或者介绍他人堕胎等。[29]也有一些社会曾赞同按宗教仪式把社会成员用来献祭,以抚慰众神而拯救社会、免遭天罚。更有一些文化传统曾命令烧死寡妇,以象征夫妻间永恒不破的结合。西方国家的刑法与宗教存在复杂的关系。就“犯罪圈”界来说,自西欧封建社会末期,刑法沦为宗教的婢女,在“犯罪圈”定问题上受到了宗教深刻的影响。同样,封建伦理对中国刑法的影响,又较西方国家更大。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早期封建文化的发展,使得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制度。中国以伦理法为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犯罪包含着许多的伦理内涵。我国自古以来具有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犯罪首先被视为对传统道德的严重背叛,是一种应当在道德上予以强烈谴责的行为。[30]在中国古代,法社会的规范体系由“礼-刑”两极构成,其实质是道德被赋予刑法的权威,刑法则被要求行使支撑道德的职能。刑不仅成为一切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且也成为所有出乎礼的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有出礼入法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通奸、赌博等行为在我国古代就有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这都是封建伦理产生的深刻影响。再如,乱伦][31]、不敬等行为也都是基于对封建礼教的违背而纳入“犯罪圈”的。虽然中西方的刑事立法史上,有许多无被害人犯罪的罪名是相同的,即使在今天,刑法典中也有很多相同相似的罪名,但其中立法的根源,即犯罪观所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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