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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几点看法

  

  合同生效则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生效制度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即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们各有不同的要件。[3]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1)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


  

  但《合同法》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第8条之规定是将合同成立以合同生效加以规定,且在事实上否定了第44、45、46条等有关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既然合同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那么有关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否相同,有无区别,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果二者不一致,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不必履行合同,继而不存在违约责任等。如果合同成立等于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我国原有立法,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因而也未区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问题[5]。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未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因此将已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一律按无效合同处理,因而产生大量的无效合同,致使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不利于鼓励交易;二是由于未区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故将合同不成立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承担民事责任。但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有关无效的法律规定,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6]因此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从而区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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