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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控方证明责任问题思考

我国刑事被控方证明责任问题思考


夏良田


【摘要】在公诉案件中,被控方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法律要求被控方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其范围是:运用证明倒置的情况下、运用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积极事实主张、影响量刑的情节的事实主张、推定适用的情况下,等等。被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是行为责任,不包括结果责任,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控被方只要履行了“说明”责任,达到了说明的要求即可解除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控方;被控方;证明责任
【全文】
  

  “谁主张,谁证明”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是无罪推定原则一项基本诉讼要求。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162条43条45条46条150条的规定,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但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或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对犯罪构成中的某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则由被告人承担。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被告人应对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二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应对持有物的来源和用途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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