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组织方面存在的再审理由有:(1)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其主要表现为: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审判、独任审判员自审自记等。(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包括: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而不提出回避;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并且回避申请是有理由的,而该审判人员仍然参与案件的审判。(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程序方面存在的再审事由有:(1)法院超越受理范围审理案件的,即法院对该案没有审判权。(2)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判决生效的案件又进行审理的。(3)由于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辩论权没有获得充分保障的。(4)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包括:1)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无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诉讼的;2)委托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而实施了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默认的或事后追认的除外)。(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实体方面存在的再审事由有:(1)适用法律错误的,包括有法律而不适用的,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法律时解释法律有误的。(2)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3)判决以另一法院的判决或行政机关的决定为基础,而另一法院的判决又被另一确定判决撤销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被撤销的。(4)由于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能在原审中提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证据的。(5)法院不符合证明标准要求而认定事实的。(6)在原审结束后或者辩论终结后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而出现新证据的。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当在知道有再审理由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但自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满两年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另外,在判决确定之前,当事人明知有再审理由而不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在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以后,法院首先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即对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并不立即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还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进入再审审理阶段。换句话说,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即使法院进行再审,也要经过两个阶段,先是再审事由的审查阶段,后是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法院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为消除司法实践中在再审复查上出现暗箱操作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满的现象,法院也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再审与否的裁定。也就是说,在此程序上也有必要给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再审复查实践中出现的复查听证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法院一旦决定再审,就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在实体审理程序上实行的是辩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