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范围较窄,导致公正审判请求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再审程序是一个非常态的救济程序,申请再审必须具备特定的事由,不具备特定的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即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也不会启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是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实现为理念的,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那么这些情形都应当成为再审的理由。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内容包括程序公正请求权和结果公正请求权,其中程序公正请求权又包括程序中立请求权(即获得中立的司法者审判的权利)、平等审理请求权(即获得平等审理的权利)、程序自治请求权(即获得自治的程序审理的权利)、程序参与请求权(即听审请求权)、程序公开请求权(即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结果公正请求权包括依法裁判请求权(即要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发现真实请求权(即要求法院依据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当然,公正审判请求权还内含着当事人有获得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的权利。[6]但是,《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实现、进而严重影响判决正当性的具体事由作为再审的事由。
三、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
针对我国现行的申请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为宪法理念,重构我国的申请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程序的改革目标就是要建立再审之诉,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作为诉来对待,使再审程序规范化,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再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理,该再审的要再审,不该再审的裁定驳回。
构建再审之诉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提起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和规定再审之诉的审查和审理程序。判决确定以后,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乃是因为判决的既判力根据发生了动摇。判决既判力的重要根据之一就在于法院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获得了充分的保障。如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在法院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得不到保障,法院的判决就会缺乏正当性或者存在瑕疵。这样的判决就不应当让它有既判力,而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与导致生效判决正当性发生动摇的因素是一致的,生效判决的正当性发生动摇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没有得到保障,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如法院超越受案范围受理并审理案件的、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又受理案件的等。再审理由可以是审判组织方面存在瑕疵,也可以是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还可以是实体方面存在瑕疵。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