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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的惩治与防范

  

  主体上的另一特点是没有单位犯罪,这是因为本章所要追究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违背职责要求,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这同为了本单的非法利益行贿,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可以由单位构成不同。


  

  长期以来,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存在一个误区,即无法将中共各级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在内,新刑法也不例外。按照93条1款的规定,中共各级党委既不是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更不是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不是人民团体,也不是企业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部门或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党委部门不是由国家机关领导,相反,国家机关要受党的领导。根据93条第2款,党委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派,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至今没有这样的法律。


  

  但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特点,一切国家机关都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各级党委实际上担负着决定性的决策和重要指挥以及一定的管理方面的国家职能,党委领导都要分管一定的行政事务,都拥有相当的权力,从实践中看,党委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体现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中共各级组织中的专职人员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第93条的第1款中。


  

  (三)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渎职罪一章是过失罪较多的一章,计有9种,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对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时才负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对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度上,故意重于过失;范围上,故意广于过失。渎职罪之所以过失罪较多,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广泛的国家职能,他们在各个方面都应当对人民负责,必需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忠于自己的职守,如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或者官僚主义,尸位素餐,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是对国家义务的违背,自应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如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马虎潦草,敷衍塞责,对环境污染,该检查的不检查,该防治的不防治,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该处理的不处理,该整治的不整治,听之任之,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使分文未贪,也要按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渎职罪中,对故意的表述除明示“故意”外,还有用“明知”的,如415条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即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有的条文,虽然没有用“明知”二字,但使用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字样,或对行为作了具体描述,如417条的帮助罪犯逃避惩罚罪,其行为特征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显然这也属于故意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渎职罪一章23条中,写有“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即有13条之多。“徇”为曲从之意,本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了金钱、地位、恩怨、利害而以权谋私,以私害公,这是渎职罪故意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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