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唐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8级博士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注释】在
《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学术界有关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的理论和实践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著:《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2-793页。
沈福俊:“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姜明安:“‘协调和解’:还需完善法律依据”,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4日第3版。持此类观点的还有东南大学法学院周佑勇教授,见“‘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http: //www. hicourt. gov. cn/homepage/show4_content. asp? id=17018,访问日期: 2011-01-08。
持这类观点的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周茸萌庭长,见“‘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http: //www. hicourt. gov. cn/homepage/show4_content. asp? id=17018,访问日期: 2011-01-08。
持此类观点的有河海大学法学院邢鸿飞教授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陈高峰庭长,见“‘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http: //www. hicourt. gov. cn/homepage/show4_content. asp? id=17018,访问日期: 2011-01-08。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培训班编:《
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正如前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在各地法院广为实践,相应的经验成果也在总结与推广之中。笔者选取了广东高院、福建高院、山东高院、北京一中院、浙江宁波中院、四川成都中院、江苏镇江中院等七家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相关调研报告加以分析,以求全面和客观地描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和解的实践样态。具体报告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机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6年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87页以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浙江省宁波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务实创新力促和谐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7年第3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540页以下和第632页以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调研报告”,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8年第1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64页以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8年第6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033页以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调研报告”,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9年第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68页以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运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第53页以下。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读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9日。
1982年《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在
《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
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行政诉讼是适用调解的。参见章剑生:“寻求行政诉讼和解在法律规范上的可能性———法律解释方法之视角”,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民事诉讼法第
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
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前者所涉诉讼活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后者则是当事人,说明人民法院在调解与和解中的职能并不相同。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有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载《司法业务文件选》2008年第6期。
有关诉讼调解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的法律规范,参见沈志先主编:《诉讼调解》,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以下和第39页以下。
行政诉讼法第
7条有关“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系形式上平等的反映。实践中,行政机关由于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实际上与行政相对人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平衡双方利益,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