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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情形的实证分析

  

  1.统一确立“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为使“另案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加有效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另案处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查明身份缉捕归案的;(2)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3)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4)因患严重疾病等情形不宜一并移送起诉的。对不符合标准,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时作“另案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开展侦查监督。


  

  2.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对“另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说明:一是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其中身份明确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应提供刑事拘留及上网追逃的材料;二是对于因患严重疾病等情形不宜一并移送起诉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事实需要继续查证的,应提供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事实的立案和破案文书;四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其他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据材料和受理材料。


  

  3.规范“另案处理”监督流程。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力度。我国《刑诉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检察机关应善于运用法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的“另案处理”人员严格审查,依法开展监督。(1)把好受案关。对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建议其补齐后再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或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送。(2)把好审查关。案件承办人既要审查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要审查“另案处理”人员参与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及“另案处理”是否得当,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提出处理意见。(3)把好监督关。一是对于审查逮捕中发现的该立案而未立案或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的,一般应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明确的在逃重大犯罪嫌疑人未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的,应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建议提请逮捕。四是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未及时查证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查证。


  

  4.建立信息网络,构建全程监督体系。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并互通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侦查机关要定期向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是否发生变化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将批捕阶段“另案处理”的案件向公诉部门通报信息,对另案处理人员进行跟踪,公诉部门对移送起诉案件中的另案处理人员也要建立跟踪制度,定期与公安部门核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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