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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情形的实证分析

  

  2.考核制度不完善。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明确规定“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对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要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但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网上追捕有“犯罪嫌疑人到案率”考核指标,并实行上网追逃数倒逼机制,规定当年追逃数低于上年的实行倒扣,使得基层公安机关不轻易上网追逃,或者有选择地挑选一些抓捕容易、侦查成本较低的逃犯上网缉捕,而对追捕较为困难的逃犯则采取放任等消极的手段,使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再次犯案。同样,由于检察机关侦破贪污、受贿案件数也实行一定的考核,使得检察机关人为地拆分案件来迎合考核,人为地增加了“另案处理”案件数量,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造成量刑不平衡等负面情况的发生。


  

  3.监督工作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监督是其职责,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同时,信息不畅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另案处理”案人员的强制措施情况、追捕到案等信息的掌握没有有效的保障措施。


  

  同时,在检查过程中,笔者也了解到,基层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十分有限,有的部门经费甚至不能有效保障人头(干警、协警)经费,有限的办案经费和警力只能保障杀人等特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尤其是赴外省追逃,差旅开支大,容易放松对一般案件的追逃力度,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得到及时的追捕和惩处。如吴兴区在侦办王某某等3人重大盗窃一案时,同案在逃人员王某某、宋某某、白某某等3人参与盗窃价值达6.1万余元,办案干警曾远赴安徽追抓,终因在逃人员常年在外,加上办案经费和警力保障不足,致使在逃人员至今未归案,造成打击不力。


  

  三、“另案处理”案件侦查监督的实践对策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另案处理”,是刑事诉讼中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来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量定刑罚的一种处理方式和客观需要。但由于“另案处理”存在无章可循、界定模糊等问题,实践中“另案处理”存在有案无卷、有案不查等现象。一些犯罪嫌疑人由“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处理”,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及社会的二次伤害,导致司法不公,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加强和完善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监督机制建设,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若干规定》,市检察院还单独出台了《对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案件开展侦查监督实施办法》,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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