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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情形的实证分析

  

  2.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追逃措施不力。经检查发现在“另案处理”人员中有205名在逃,至今未能抓获归案,占重点督查案件“另案处理”人员的36.67%。其中,登记身份不明的142名,占69.26%;身份明确的63名,占30.74%。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未及时对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不落实上网追逃措施。在身份明确的63名在逃犯中,已落实上网追逃措施的仅11名,占17.46%,而未通过上网追逃的有52名,占85.54%。如某区公安分局移诉的蔺某某重大盗窃案(价值13.8万元)时,在已查明在逃同案人员李某某身份的情况下,既未办理刑拘手续也未上网追逃,李至今在逃。某区公安分局在侦办石某某等抢劫案时,查明在逃人员石某某系湖南省花垣县民乐镇洞庄村人,应及时办理刑拘等手续上网追逃,但侦办人员也以身份不详作了“另案处理”。


  

  3.侦查措施不到位,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后查证不力。一是检查中发现侦查人员只重视对到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讯问,不重视对在逃人员基本情况的深入讯问。据统计,在重点检查案件中,侦办人员未详细讯问在逃人员情况的有25人次。不仔细讯问在逃人员的真实姓名、认识经过、曾经打工单位和经常落脚点、移动电话号码、住宿过的宾馆、在湖州的亲属等可以查清身份的线索情况,追逃措施实际上无从落实。“另案处理”成了“无法处理”。如某区公安分局侦查的乔某某等人抢劫、绑架案,案卷材料反映在逃人员“小医生”系江苏连云港市灌县人,曾在南浔镇丁家港村开私人诊所,但侦办人员不注意身份查实,以身份不明而“另案处理”。二是检查中发现身份可查实、有侦破线索可确定身份的有35人,占“因身份不明”在逃案件142人的24.65%。如某区公安分局移诉的方某某等4人重大抢劫案,案卷可证实方某某、方某2名“另案处理”人员,均系方某某同乡,住安徽省望江县高土镇虎山村,但侦办人员以“身份不明、无法核对”为由将2人作为“另案处理”人员,造成打击不力。某县公安局在侦办刘某等3人盗窃案时,查明在逃人员刘文系刘某之弟,侦查人员以年龄、住址不详作为“另案处理”了事。


  

  4.定罪标准把握不严,有降格处理现象。经检查发现可能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作了治安行政处罚的有18人。如某区公安分局在侦办付某等2人敲诈勒索案时,案卷反映“另案处理”人员范某某积极参与敲诈,不仅分得赃款还积极纠集他人,应构成犯罪,但未受到追诉。又如某区公安分局在查办某联托运市场业务的刘某某等18人聚众斗殴案时,将指使员工斗殴的一方负责人刘某某移诉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同样明显存在指使员工斗殴的另一方负责人赵某某、积极参与斗殴人员邱某某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追究,同时又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载明赵某某系“在逃,另案处理”。经调阅案卷,赵某某曾被传唤到案,身份明确。某县公安局在侦办楼某某盗窃案的“另案处理”人员张某、丁某盗窃价值达3765元,已超过刑事责任追究标准数额,2人投案自首后均未能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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