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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情形的实证分析

  

  (三)“另案处理”案件久拖不决,未能及时抓获在逃人员


  

  经统计,在全部2883人“另案处理”中,已经得到及时处理的有1038人占36%,至2009年4月止还未得到处理或在逃的有1845人占64%。这些未处理人员主要分布情况为:侵犯财产犯罪1342人,未处理率65.69%;扰乱公共秩序犯罪121人,未处理率5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11人,未处理率50.68%;涉毒犯罪案66人,未处理率72.52%;贪污贿赂犯罪3人,未处理率23.08%。涉毒犯罪案件的未处理比率高居榜首。


  

  二、湖州市“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专项调研发现,虽然“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操作规程、适用范围等作出规定,对“另案处理”绝大部分是凭着司法实践经验来判断,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不足。此次笔者采取重点抽样调查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另案处理”208件554人进行了重点检查,分别占全部“另案处理”案件的15.18%、19.22%(见附表四),其中重点突出对本地籍“另案处理”人员的督查,共发现191件案件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案件瑕疵率达91.83%。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另案处理”标准宽泛,随意性大。经检查发现侦查机关共对166名无另案处理必要人员作为“另案处理”,这类案件占督查案件的29.70%。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将不构成犯罪的作“另案处理”的有75人,占无必要另案处理人员的45.18%。如某县公安局在侦查朱某某收购赃物案时,将盗窃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施某某列为“另案处理”人员。(2)将已作治安行政处罚人员作为“另案处理”的有55人,占无“另案处理”必要的33.13%。如某县公安局在移诉陈某某等2人的非法拘禁案时,将不构成犯罪并作治安拘留或教育释放的赵某某、莫某某等4人作为“另案处理”人员。(3)将已判刑的罪犯作为“另案处理”人员的有15人,占无“另案处理”必要的9.04%。如某县公安局移诉的汤某某等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先前已被判刑的同案犯郭某某、李某等6人作为“另案处理”人员。(4)将决定不起诉人员作为“另案处理”。如某县公安局在移诉马某某盗窃案时,将检察机关已决定不起诉的共犯吕某作为“另案处理”人员。(5)迎合考核,人为分案。检察机关为了应付上级检察院对查办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的考核,对应一并处理案件人为地进行拆分,增加案件侦破数量。如某县检察院在侦查某乡原副乡长胡某、原水利专管员徐某某共同受贿案时,为了增加案件侦破数量,将同一案件人为地拆分为2个案件分别进行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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