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修正何时休

  

  (二)不得不提出的警告:增设危险驾驶罪破坏了中国的二元立法体系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大逻辑来看,中国的“刑事立法”呈现出典型的“二元化”的体系特征:把违法行为根据危害程度的轻重,分别划入了行政处罚与刑法两个领域,也就是说,只有违法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引起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刑法惩治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达到这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限度的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民事法律法规进行制裁。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违法”和“犯罪”有着严格的界限和分水岭,“井水不犯河水”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刑法有其自身的边界,既要守土有责,也要避免养成侵略的习性。正如有的观点所指出,刑法首先是一部律法,只是具备法律的功能,不能走出法律的功能去苛求实现法律领域之外的目的;第二,刑法只是一部部门法,不能超出部门法的意义去解决其他法律应该解决的问题,刑法应当坚持自己的阵地,不要过度地“越俎代庖”代行其他部门法之责。对于所有的社会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通过修正刑法增设新罪,加大刑法打击力度,虽然说有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在存在侥幸心理或者过于自信的犯罪分子面前并不具有应有的强制力,反而会对刑法规范性和确定性产生很大冲击。[1]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彻底打破了“违法”和“犯罪”的分水岭,或者说模糊了两者的界限,模糊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处罚与刑法的界限,将原本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为地、强行提升为“犯罪”而遭受刑事制裁,或者说,以“大炮打苍蝇”的架势,将原本具有“不得已而为之”性质的、作为最后性制裁力量的刑事制裁和干预,挪用而进入一般的治安处罚领域加以常态使用,破坏了固有的二元制立法体系,是一个极为危险的信号。这一点,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都直白地承认,危险驾驶罪的增设,是将“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指东而打西: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可笑和荒唐


  

  《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是:“在刑法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看到这一条文之后,一个极其深刻的印象是:立法机关张弓搭箭,万箭齐发,阵势颇为壮观,但是,万箭射向前方,箭靶却在身后。危险驾驶罪进入《刑法修正案(八)》的荒唐或者可笑之处在于:社会公众关注和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或期待实现的目标在东,而条文的目的却是向西走,两者完全是南辕北辙。不知道是立法机关或者说条文起草者的无心之过,还是有意调侃、糊弄老百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