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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何时休

  

  (二)对于刑法典分则条文的修改是否可以无休止地一直持续下去?


  

  过去的7个《刑法修正案》共有69个条文,共修正了刑法典分则的60个条文,其中有5个条文甚至被修正了两次(分别是第180条、第182条、第191条、第225条和第312条)。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共修正刑法典分则中的28个条文,前后相加,8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分则350个条文中的88个条文予以了修正。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颁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于1998年12月29日颁行,两者之间间隔为1年9个月;《刑法修正案》于1999年12月25日颁行,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1年;《刑法修正案(二)》于2001年8月31日颁行,两者之间间隔1年9个月;《刑法修正案(三)》于2001年12月29日颁行,两者之间间隔不足4个月;《刑法修正案(四)》于2002年12月28日颁行,两者之间间隔1年;《刑法修正案(五)》于2005年2月28日颁行,两者之间间隔2年2个月;《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颁行,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为1年4个月;《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3月28日颁行,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为2年9个月;《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2月份通过,此次的时间间隔为2年。也就是说,14年间共颁行1个单行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平均1年半左右修正1次,涉及的条文数量也屡上新高。照此速度,是不是在不远的将来,就可能会出现《刑法修正案(十八)》、《刑法修正案(二十八)》、《刑法修正案(三十八)》?那么,一个逐渐会出现的结果是,刑法典分则的所有条文,都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个一个地慢慢加以替换,逐渐形成一个完全不同于1997年刑法典分则的新的分则条文体系和罪名体系?此种“润物细无声”式的侵蚀式立法修正,在形式上是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确立的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权限划分规则的,但是,它实质上是不是一种符合法理的方式和可取的方式,却是值得怀疑的。面对此种必然会出现的立法“尴尬”,恐怕应当及早提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至少应当确立一个规则,就是定期进行“法典编纂”,例如,在刑法典颁行15年或者20年之际,或者,在颁布第10个《刑法修正案》之时,对于刑法典进行全面、系统的编纂,将所有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增添、修正的条文正式编入刑法典,删除所有被废止的条文,重新编排法条序号,在完成编纂之后重新颁行刑法典,借以解决刑事立法体系过于繁杂、刑法典法条序号过于混乱、无章可循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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