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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何时休

刑法修正何时休


于志刚


【摘要】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应当说属于“该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任意修正刑法典总则的所有条文。应当制定单行刑法,死守《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刑法修改模式的理由已经不再充分。刑法不是万能的,刑事立法不应趋附于公众舆论,不应违反中国的二元立法体系。
【关键词】刑法修正;立法权;立法独立;危险驾驶
【全文】
  

  一、刑法修订的权力边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刑法的权限反思


  

  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公布伊始,诸多的“立法亮点”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眼球(例如,13个罪名的死刑废止问题、老年人犯罪免予死刑等条文一经公布旋即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随着修正案的正式公布,关于内容的探讨已经日趋平静,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进行的刑法修正却存在着与《宪法》及《立法法》相冲突的地方,由此引发了一个被长期忽视的根本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权力边界及其合法性问题。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拥有关于刑法典总则条文的修改权限?


  

  前7个《刑法修正案》虽然对于刑法典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但是,所修正的条文全部属于刑法典分则中的条文,而《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刑法典总则的条文,而且数量较大,一次要对刑法典总则101个条文中的近19个条文予以修改,而且事关刑罚制度等刑法基本制度。因此,这就引发了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拥有关于刑法典总则条文的修改权限?前7个《刑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于只涉及到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修正问题,因此,不会引发法律修改的权限置疑。但是,由于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涉及19个刑法典总则条文的修正,那么必须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正刑法总则?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7条重申了上述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权限。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应当说属于“该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任意修正刑法典总则的所有条文,则刑法典就不存在属于“基本原则”的条文了,宪法和立法的上述法律制定和修改权限划分的规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从法律制定和修改权限的角度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是没有修正刑法典总则条文的权限的。因此,即使《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最终讨论成熟和提交表决通过,也应当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而不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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