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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质证形式主义现象之批判

  

  三、刑事质证程序的法律属性与价值属性


  

  刑事质证作为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判中的一个阶段,其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如何界定,如何认识,与克服刑事质证程序中形式主义现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刑事质证的法律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观察。一是从审判案件的法院看。人民法院对于控诉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定罪量刑请求以及辩方提出的辩护主张行使裁判权,其根本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定罪量刑。为此任务,法官就要借助一切合法的手段审查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其中,法庭调查阶段的刑事质证活动,便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形成对于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证据采信的法定程序之一。尽管这一属性决定了刑事质证程序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这一属性却不是刑事质证的根本属性,或者说它还不是最重要的法律属性,更不是唯一的法律属性。


  

  二是从当事人方面看。如果说质证程序只是为了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那么,当庭质证并非总是那么重要和必要,甚至在许多场合法官不用开庭也能通过其他方式达此目的。显然,质证主要的法律属性不在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对于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都十分强调任何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如此强调质证,主要着眼于质证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属性“。质证是有关诉讼主体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它是作为诉讼正当程序的标志性产物。”刑事质证是控辩双方的一项诉讼权利,特别是处于被控地位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正是刑事质证的这一法律属性,决定了质证在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作为法定的诉讼权利,法庭就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充分行使和有效行使,而不能根据自己认识案件事实的需要来决定质证的展开程度和深入程度。质证程序的形式主义现象,反映出法官重视质证程序对于法庭决定证据取舍和认识案件事实的工具属性,而忽视了质证对于诉讼主体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属性。


  

  与刑事质证法律属性相联系,质证的价值认识也关系质证程序的形式主义问题。质证对于实现审判活动所追求的实体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质证程序在实现实体公正过程中所具有的这一工具性价值,人们具有共识,而且受到普遍重视。然而,质证程序在实现程序正义方面所具有的独立价值更为重要,尽管不象工具性价值那样给人以深刻印象。谷口安平教授认为利害关系者的程序参与而且是实质上的参与,是程序正义最重要的内容和要求。“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为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参加者,被告人参加庭审并对控方提出之证据进行质证,这是被告人程序参与的集中体现。可以说,质证权与法庭辩论权一样,是程序参与权的重要内容。正是这种程序参与权对于被告人的实际赋予,使刑事审判体现出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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