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一直是用公权制约公权,当某个行政机关被授予行使某项行政权,相应地就会设置或授权另一个行政机关予以制衡、控制;而对于制衡的这个行政机关,再授权第三个行政机关予以制衡。结果往往造成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膨胀,而且行政权的行使难以受到适当的制约和控制,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在目前社会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利时,人民有权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这正是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公益诉讼制度动员个人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目的或公共政策,因此,公益诉讼强调公众的参与,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单纯的诉讼手段,更是要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一个新的途径。
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行使行政权不是遵循权力所有者的意志,那么人民作为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有权代表公共利益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这实质上是以私权制约公权。由此看来,公益诉讼是实现公平、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化手段,对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重新厘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促进社会变革
有学者指出,法院在保障和确定基本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堪称为二十世纪社会发展史上一个最令人惊奇的侧面。美国,由于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政治中所处的德高望重的地位,因此,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能动主义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国家的政治决策。如1954年BrownV.Board of Eduea-tion一案中,最终不仅使公立学校内的种族隔离失去了法律保障,而且还引发了令人震惊的旨在打破一切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美国种族隔离构造的社会变革。美国法院通过结束种族隔离、禁止性别歧视、保障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判决对社会公共政策的改变发挥了令人惊奇的作用,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在美国,某些有计划的法律改革甚至是通过实验性诉讼(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来进行的。实验性诉讼大多涉及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因此目标非常明确,即获得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以审判来促进社会改革。由此,公益诉讼又被称之为“公共诉讼”、“制度改革诉讼”。
美国正义之盟的创建人南·艾伦将公益诉讼的结果分为以下四种:(l)执行法律;(2)适用和解释法律;(3)改革公共机构;(4)激发社会和政治变革。[10]公益诉讼的终极目标正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方面的社会与法律变革。成功的公益诉讼会导致现行法律的执行或者政府履行其责任,也会导致司法实践以及法律的解释发生变化,会带来诸如医院、学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的改进和重组,也可能对立法程序或者公众意见产生影响,而这些都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法律和社会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