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律师整体独立实现之进路
目前,我国的律师自治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律师整体独立而言,还存在着诸多差距,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是行政化的,我国律师的行业自治远未实现。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的缺乏,是律师整体独立无法实现的主因。
笔者以为,为了实现律师的整体独立,首先从宏观上应确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初级目标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确立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当前,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律师自治管理的重要性,虽然各地在具体的做法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将具体管理权力向律师协会转移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应为律师整体独立,即由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行业自治管理。只有律师行业自治才能够保障律师整体独立的实现,律师才能够形成独立的社会阶层,排除外来的不当干扰,依法独立的提供法律服务,而不致于成为司法行政权力的附庸。值得注意的是,律师整体独立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律师的行业自治可以完全超脱于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之外,国家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律师和律师行业组织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从宏观上对律师行业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之上,而不是体现在对于律师行业的具体管理上。
从微观上而言,应将律师管理的实质性权利逐步让渡给律师协会,从而实现其自我管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首先,确立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惩戒的权利,如果律师对于律师协会的惩戒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惩戒权利的获得有助于律师协会管理权威的确立,增强律师对于律师协会的归属感。而且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其本身并不承载社会管理职能,由其行使律师惩戒权有助于抵御外来行政力量的干预。其次,我国律师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2004年全国已有执业律师10.2万人,从数量上而言已位居世界第二。然而,法律服务市场容量却相应有限,律师之间的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甚至出现所谓“一元律师”,导致司法实践中种种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广泛采用,使律师行业内部的竞争呈现出无序状态。通过明确律师资格的授予权和执业资格的发布权由律师协会负责。从而使得律师协会能够控制律师的“入口”,这样一方面保障了执业律师有着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使社会法律服务的供给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