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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整体独立论

  

  四、目前影响我国律师整体独立的障碍


  

  我国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成立了全国性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组织。仅仅从条文的规定而言,似乎我国已经实现了律师的自治管理。然而,细究起来,我国离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整体独立还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出现类似于“司法部向律师下命令,为解决民工工资”的相关报导。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业自治形式化。从形式上而言,我国成立了全国性的律师协会,实行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然而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都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律师行业进行政策指导,对律师行业的人员、机构和业务实施管理并享有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现行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在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实质性的律师管理权利往往掌握在司法行政机关手中。律师协会的管理权限往往被架空,其权限主要限于律师工作的保障、服务、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方面。而在律师管理方面缺乏实质性的权力,如律师资格的授予权在很多国家往往由律师协会掌控,而中国律师协会没有授予律师资格的权利,而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授予律师资格;又如对于违背律师行为规范的律师进行惩戒的权利,在很多国家均被赋予律师协会。而在我国对律师进行惩戒的权力为司法行政机关所专有。另外,律师协会的组成人员多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甚至仍有相当一部分律协秘书处人员与司法行政管理处人员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功能令人怀疑。在这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管理下,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行业进行的行政化管理,必然导致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律师无法保证其独立性,而往往不得不屈从于司法行政权力的外部干预。从律师协会的角度而言,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管理权利,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使律师无法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能力令人怀疑。同时这也决定了律师协会难以独立的对律师行业实施有效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自治在某种程度上被虚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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