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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整体独立论

  

  第一,律师日常事务的管理,如法国各律师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而理事会由律师会的会长主管。理事会承担了律师日常事务的管理职能,如制定与修改规章、管理律师会的财政、对律师会会员的监督以及处理律师职业活动中的有关问题等。美国的律师协会是具有民间性质的职业组织,律师以自愿的方式加入。美国律师的年度注册、登记、律师的对外交流与活动均由律师协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此外,在法学教育方面,美国律师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律师协会负责对美国全国的法学院进行考察与鉴定,从宏观上对法学教育实施监督管理,根据1992年的统计,全美有176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协鉴定为合格,有50所法学院,美国律协认为不合格。


  

  第二,律师执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的授予权,是控制律师行业“入口”的关键环节,各国普遍将律师执业资格的授予权赋予律师协会。如在法国,律师名册是律师资格的基础,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必须在律师会的律师名册上注册。律师名册由理事会负责管理,律师会理事会在两个月以内作出注册与否的决定。美国律师协会负责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以及对律师资格申请者的审查。日本律师联合会有权对律师进行资格审查,从事律师业务登记,并设置律师名册。英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律师协会,只有地区性的律师组织。英国传统上有着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分工,同样律师组织也存在着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协会的划分。英格兰、威尔士出庭律师公会下设的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出庭律师资格考试,事务律师协会如英格兰、威尔士律师协会负责对事务律师资格的授予和考核。在德国,尽管对于律师资格的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有决定权,然而,律师资格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协会鉴定书认可的基础上授予的,律师协会理事会在律师资格审核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律师惩戒,对律师惩戒权的行使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其一为完全由律师协会行使,其代表国家为日本。日本《律师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的律师,对其惩戒类型与惩戒权人作了明确规定:(1)律师对有违反本法或所属律师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章,妨害所属律师会的秩序或信用,无论是在职务内或职务外,有足以丧失律师品格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受到惩戒。(2)惩戒由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会,依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执行。为此,日本律师联合会和日本律师会都设有惩戒委员会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惩戒违法律师。其二为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惩戒权,其代表国家为美国和英国。美国各州的律师协会设有申诉委员会。申诉人可向申诉委员会控告违纪的律师。对可能遭受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资格惩罚的律师,律师协会有初步的调查权,往往由律师协会的相关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然后由法院做出惩戒决定。美国现有的五十万律师中,每年约有二千名律师受到处罚,占律师总人数的千分之四。另外,英国由于存在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分工,因而,对律师的惩戒也分由不同律师协会负责,出庭律师公会负责对出庭律师的纪律惩戒,事务律师协会有权调查和惩戒事务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对事务律师的惩戒可由律师案件惩戒法院来进行。其三为名誉法院行使对律师的惩罚权,其代表国家为德国。名誉法院的法官由律师会推荐,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律师来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名誉法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对律师的惩戒,无论是完全由律师协会、名誉法院,还是由律师协会与法院共同行使惩戒权,都排除或限制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惩戒权,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司法行政权力对律师组织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不当干预。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其会员均由律师组成,律师协会的管理能够符合律师执业的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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