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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独立的国家证明权

刍议独立的国家证明权


汤维建


【关键词】国家证明权
【全文】
  

  众所周知,我国的公证体制正处于不断深化的改革当中,公证制度一方面期望从传统的行政体制模式中挣脱出来,另一方面又正在探寻着进一步前行的道路。公证制度何去何从,一时成为上上下下关注的焦点问题。包括立法者在内,人们对公证制度的蜕变与重塑,皆拿不定主意和立场,甚至有迷茫之感。公证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国家权力的构成、分化以及行使方式等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国家权力社会化、社会权力国家化等深层次问题。因此,对公证权性质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化地认识国家权力的结构模式及其转型,甚至也触及新时代下国家权力的功能转换问题。与此同时,对公证权法律属性的准确界定,也是建构我国科学合理、运作良好的公证制度所必须完成的前提性理论课题。值此《公证法》颁行之际,本文拟结合《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就公证权的独立性和国家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够把握我国公证改革的根本方向。


  

  一、公证权的社会化运动及其启迪


  

  1994年10月,司法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会议肯定了公证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的性质,而且强调还要进一步发挥这种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此后,我国对公证行业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对于公证权的社会化和“中介组织”定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市场化。“公证处社会化”实际上是公证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不是公证权的性质变化。我国公证机关长期以来坚持行政领导模式,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而公证制度改革的趋势是把公证处建成独立的国家证明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法定的国家证明职能。这个过程也是公证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的过程。随着行政权力在公证领域的退出,公证行业更多体现了非行政性和自治性特点。从脱离行政融入社会这个角度而言,这种趋势就是公证的“社会化”,但这种社会化是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而言的,是把原本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能交给其他非行政的法定机构行使,并不改变公证的公权性质。因此,公证机关社会化,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公证管理的放松,把公证推向市场自由竞争,相反,国家通过《公证法》对公证行业的管理监督更加严格规范,更加体现公证的公权性质,只是管理方式更加科学先进。改制后的公证处,工作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淡化了行政和官方色彩,服务意识更浓,其优势体现得更加明显。对群众而言,非行政的公证活动更加方便和快捷,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更加提升,这些既是公证社会化的表现,也是公证体制改革所追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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