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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地方政府“黑社会化”

  

  在有着数千年自上而下集权传统的中国,上级命令应该是很管用的;近年来,中央也确实出台了不少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问题在于,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存在三个方面的根本局限——意愿、信息和执行能力。首先,县官们显然不会傻到给自己惹麻烦,去征收决定自己命运的上级官员的房子;事实上,后者住的省城根本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换言之,征地这件事和上级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感受不到农民失地之痛;既如此,他们为何要管这茬闲事呢?即便“上访”诉状递到他们那里,也很容易被县官们收买摆平。其次,更可能发生的是,高高在上的上级领导根本不知道下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基本情况都不知道,至少不清楚,也不容易弄清楚,让领导怎么管?最后,即便上级知道了并愿意管,也存在上级命令是否能有效执行下去的问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在中国比比皆是,更何况法不责众——如果全国上下都在违法征地,中央政令很容易流于形式。


  

  既然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成效极其有限,就只有依靠自下而上的民主控制,而民主机制万变不离其宗——真正的选举。选举搞好了,各级人大真正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和村官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否则下次改选就得面临下台,地方官员巴结选民还来不及,哪里还会有那么多胡作非为?如此,则政府政策和官员行为都大体符合人民利益,根本就不会发生在“发展”的幌子下强征滥拆、侵占民利的现象。反之,如果人民不能控制政府,公权力成为官员私人寻租的工具,那么今日上演在神州大地的一幕幕悲剧或闹剧就不可避免了。固然,除了民主之外,法治也能对控制官员行为发挥一定作用;如果法院能恪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强力施行公正补偿原则,也能还失地农民一个公道。然而,中国现实告诉我们,既然盲目“发展”本身就是民主缺位的结果,那么任何力量都无力阻止征收拆迁的泛滥,更何况独立性严重欠缺的中国法院根本无力抵制行政干预;事实上,许多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作用恰恰是为黑势力的暴力拆迁保驾护航。在民主缺位的制度环境下,即便相对独立的法院也很容易沦为维护少数人既得利益的帮凶。


  

  在这个意义上,选举是甄别一个合法政府和黑社会的基本标准。其实结社是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团或组织都有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自身利益的自由,但是任何团体都无权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自己的诉求强加在整个社会之上。所谓“黑社会”,本质上就是通过暴力手段实现自身利益和诉求的组织;无论这种利益或诉求是否正当,使用暴力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因为目标正当与否本来见仁见智,因而任何私人都没有权利用暴力实现任何目标,除非是在迫不得已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就是为了防止私人暴力,让政府垄断合法的暴力;政府的暴力之所以合法,不仅是因为政府在行使暴力(如拘押罪犯)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而且因为政府暴力的目标本身是正当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但政府又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官员构成的,每个官员都是理性自私的个体,而选举正是连接官员个体理性和社会集体理性的纽带;通过选举和周期性竞选压力,官员不得不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一旦缺少这根纽带,一切决定都由官员自决自定,一切执行都由官员自执自行,那么政府实际上就是官员假借公权名义、利用国家暴力牟取私人利益的组织,也就是一个侵犯多数人利益的地地道道的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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