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一方面,要结合农村的法律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定位、定型,完善其职能和分工,避免分工和性质的混乱,加强各类型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确保法律服务职能的顺利实现。应当改变当前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服务所混同的局面,将三者剥离,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司法所定位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以“公益服务”为宗旨,职能在于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资金来源应当是政府拨款;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于宪法规定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以预防调解纠纷为职能,也需要政府拨款,但不宜纳入行政体系,应当和司法所剥离;法律服务所应当定位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机构,以通过收取符合农村实际低廉费用维持自身的运转,自收自支。至于法律援助和公证职能,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可以暂时将其职能归于基层司法所内,等条件成熟,也应逐步分离,使其独立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各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整合各种资源,构建系统化的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第一,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建设。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农村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农村应以乡镇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自然村),建立、健全中心法庭和司法所等机构,建立健全巡回法庭、特殊法庭、小额法庭和临时法庭等制度,为农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健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全面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巩固组织,开拓工作,增强活力。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为基层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
第三,完善农村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担负着组织和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指导人民调解等职能,在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各级政府和自治组织,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帮助农民提高依法治村的法治化自治水平服务。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可以在司法所内设立法律援助点,将区县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到基层,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当然,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可以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相结合,通过为法律工作者的提供资金支持的方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不用增加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