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农民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农村的广大群体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在通过司法维权时存在知识和能力上的困难,因而以帮助维权为目标的法律服务就显得非常重要。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诉讼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帮助的形式具体包括: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咨询、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充实和培训农村法律工作者,为农民维权提供价廉质高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帮助;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建立为农村贫困者、弱者和残者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制度,并尽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行“贫困者诉讼”制度,由司法机构对困难农民进行诉讼提供诉讼费用上的“减、缓、免”服务,尽量减轻农民的诉累,降低其诉讼成本,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和及时的维护。
4.调处矛盾、解决纠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必须建立起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要重视和发挥好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在预防、化解、调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调解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调解组织既包括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包括派出所、法院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任何法律服务机构都可以对接触到的纠纷进行调解,既要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的乡土社会民间纠纷,也要参与调解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的现代性纠纷。
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主体就是各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把农村法律服务落到实处,就必须先有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农民遇到问题需要借助法律解决时,能提供帮助的主要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区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区县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区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这些机构承担着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任,对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这些机构在提供农村法律服务时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第一,某些法律服务项目还不能深入基层,如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还没有在乡镇一级建立服务点,农民必须到区县一级才可能获得服务。第二,提供不同类型法律服务的主体重合,导致职能不明,无法实现服务的专业化。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当前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与所在辖区的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是三块牌子一班人马,司法所的所长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以及法律服务所的所长由一人担任。这种现象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但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这种资源缺乏导致的多位一体实际上削弱了法律服务的效果。第三、各种机构的法律服务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浪费了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效果,比如派出所主持的调解,达成的协议还不能得到法院的积极支持,就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第四,城乡法律服务相脱节。各区县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农村法律工作的开展,缺乏常规性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