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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三重视野

  

  资产阶级革命废除封建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创建刑事诉讼制度,允许律师辩护,是为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权益。但是传统落后的观念不可能以彻底切割的方式一下子走出历史舞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我国,实现以不侵犯人权方式惩治犯罪无疑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从1996年前审判阶段禁止律师辩护到1996年后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1997年刑法设立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排除刑讯逼供证据;这些都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进步。但是,刑事诉讼中的变相刑讯,超期羁押,限制辩护人权利、违反程序等侵犯人权的情况还或明或暗的存在。这些显规则或潜规则,往往使司法活动以牺牲一种价值甚至较大价值的方式实现其他价值。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基本人权。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践踏人权的现象也绝非个例。基于这样的观念,监督司法权、约束司法权,使司法活动在不侵犯人权的底限下加以开展,也是时代赋予各权力和权利主体的基本使命。


  

  三、程序视野下司法操作的公正性


  

  中国传统司法活动比较注重实体的公正,却往往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在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纠正传统落后观念的残留,树立程序公正理念,甚至没有程序之公正即不可能实现真正公正之观念,是非常迫切的事情。关于司法权的程序公正性要求,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如非法证据和传闻证据排除,直接言词原则,不做自己的法官,充分辩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诉讼原则。一般说来,司法权尤其是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公开透明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和终结性的特点。其中被动性即“不告不理”,比如前些年法院、检察院被分配去招商引资,主动参与城市的各种创建,协助政府上街检查,及至目前仍然存在的法院配合侦控部门发布敦促犯罪自首的公告等,其实已经背离了司法权被动性的要求。因而监督司法的权力主体和社会大众应当对行政化的司法加以批判,只有让司法更加超然,才能保证司法权的客观公正。与行政权通常呈现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不同,司法操作还必须做到公开和透明。司法操作的透明性包括当事人的参与、结果的公开、理由的阐述,这是司法权获取公众信任的关键所在。因而,适当的有效的监督就是防止司法权暗箱操作的明媚阳光。只有让权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运转,才能巩固司法安定性的目标。司法权的运行程序不仅是司法者的紧箍咒,也应当成为监督者的尚方宝剑。唯此,方能确保过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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