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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三重视野

司法权的三重视野


刘用军


【关键词】司法权;三重视野
【全文】
  

  关于司法改革,实在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司法的职业化道路,在中国至少从清末的法官考试制度就开始了。当代中国近十余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一直在寻求司法职业化。然而汹涌的民意似乎并不对司法职业化取得的成果十分满意,司法腐败及对司法的不信任凸显了司法改革社会效果的危机。于是,政策层面,司法大众化在“三个至上”的理念指导下,实际上得到某种程度的复活。这意味着司法职业化的道路上并不是没有问题,而是发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加大司法的社会效果力度,强化司法与民意的沟通,也是司法权面临的新课题。


  

  一、政治视野下司法独立的相对性


  

  作为一种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从洛克在《政府论》中首先提出分权学说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设计出近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分权思想实际上是对传统国家统治权的进一步揭示和优化,是以“博爱、民主、人权”为宗旨的资产阶级国家为更好地行使统治权所做的职能划分。相较于传统的国家,统治权如是划分并相互独立、相互牵制,有利于防止和减少中世纪的权力集中,阻碍形成新的专制和擅断。正是要防止这种危害,孟德斯鸠坚定地指出,“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因此,从政治视野看,司法权仅是政治统治权的一个分支,它本质上是政治统治权,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利益才如是划分。尽管司法权应当具有更直接的其他目的,但无论如何切不可拔掉它的根本。可见,司法权天生就不是完全的绝对独立的权力,在实现司法权自身解决纠纷、维护正义角色同时,还必然受到它的本质的牵制,它无法独立跳舞。无论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会议或代表大会政体形式,司法权的独立性都至多具有相对意义。因此,司法权的运行既要发挥保证公平正义的功能,必要的情况下,又必须满足来自权力母体的任务和利益。


  

  二、人权视野下司法运作的保障性


  

  当所有的违法、犯罪、侵权和不公平无法在其他领域有效消除时,司法便被寄予了公正的最后的希望,因而,司法直接关涉到社会正义的实现、人权保障的好坏。如果司法权无法或不再确保公平正义和基本人权,这个社会便不再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权。传统司法追求所谓的“公正”是满足政治利益,并不以人权保障为前提。以审判为例,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审判还是东方国家的行政兼理司法式审判,刑讯都在不同程度上合法地存在;阐明冤屈甚至被作为不认罪的从重情节,因而一般限制专门的辩护职业。除了侦查、审判过程中罪犯被客体化之外,刑罚的设置更缺乏人权观念。欧洲古代的绞刑、火刑,中国古代的笞、杖、车裂等肉刑无一不显示了传统司法的非人道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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