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票期权争议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股票期权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22]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具有奖励的性质,旨在鼓励员工长期为本企业(或本集团)工作,与年终奖的作用异曲同工。但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受限制性。因股票期权引起的争议往往发生于员工离职之后,起因一般是员工的期权落空;笔者所代理的几起涉及股票期权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员工有关期权的请求一律不予处理或予以驳回。用人单位通常规定(或与员工约定),(无论员工因何离职)截至员工离职日,未归属该员工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已归属该员工的股票期权应在离职日起一定期限(如3个月)内行使,否则亦将自动失效。因此,员工离职时很难获得尚未归属其名下的股票期权,行使已归属的期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就程序而言,股票期权的目标企业(指发行股票的公司,下同)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往往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许多目标企业是境外公司)。这将妨碍员工在中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期权问题,因为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等。[23]因此,用人单位对股票期权争议不必过于担心,唯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股票期权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作出清晰的、符合用人单位本意的约定或规定。
七、特殊职业劳动者的报酬及潜在争议本文所称特殊职业劳动者是指特定专业人员(限于篇幅,此处重点讨论律师、会计师),非指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比如“失足妇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既然如此,则对律师、会计师(合伙人除外)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业内,这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据悉,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起草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就加班问题而言,该实施意见的核心是拟规定律师事务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聘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享受加班费。该意见如原样出台,是比较合理、也比较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律师、会计师与事务所之间的劳动争议案虽然不多,但已有发生。从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角度,除应关注即将出台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外,有必要未雨绸缪,重新考量聘用律师、会计师的工资框架和标准,并对业务节奏进行有效掌控,避免发生法定节假日高额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