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政治是一种复杂的交易。
这个渊源于威克塞尔的经典命题[34]在布坎南那里获得了充分的阐述。“复杂”的根源在于政治市场存在各种实际的和潜在的“租金”,人们为争夺这些“租金”而倾向于利用和滥用权力和强制手段,使现实中的政治超出了纯粹的交易模式。[35]总体而言,政治市场上的交易区别于经济市场上的交易的复杂性体现在:[36](1)经济市场上交易的是私人物品,交易媒介是货币;政治市场上交易的是法律、政策、议题等公共物品,决定公共物品“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等问题必须通过集体选择,因而需要通过一些特殊的媒介,如投票、利益集团、代议制、政党和政府等。(2)经济市场上的交易主要在单个主体(个人或单个厂商)之间进行,而政治市场上的交易主要是集团(或组织)、政党之间的交易。个人通过政治过程实现他无法通过独立的个人行动所实现的目标,获得他所需要的但又无法通过个人行动获得的交易对象。(3)经济市场上的交易基本上是一种自愿的、平等的和等价的交易,而政治市场上的交易由于权力因素的渗入而具有一定程度的非自愿性、不平等性和强制性。在多数票规则下,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这就可能产生“多数暴政”,同样,一些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通过游说使国会颁布一项立法,这项立法即便体现的是少数人的偏好,也会强加给全社会成员。而且当个人独立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成本过高时,理性的经济人必将以服从换取政府提供的安全。(4)政治市场的交易包括制度的选择,因此涉入了比经济交易更复杂的信息和激励问题,政治交易中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和隐蔽的,而且经济利益也不是惟一的激励因素。因此,(5)政治市场中的均衡更不易达致。
第三,政治过程可以解释为一种正和博弈。这个命题本质上拒斥一种关于政治冲突和斗争的理论,一个人所得,另一个必有所失,这种“权力政治”把集体行动解释为一种零和博弈。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治市场不是一个“斗牛场”,而是人们寻求互利合作的场所。布坎南指出:
市场与政治之间的确切差别不在于个人所追求的价值或利益的不同,而是他们在追求各种利益时所面临的不同约束条件。政治是一种个人之间进行复杂交易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个人谋求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去达到他们私下明确的,但不能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易而有效达到的目的。在缺乏个人利益的地方,就不存在任何利益。……这种使政治协定得以实现的完全的自愿(交易)基础,也和许多强调权力政治的现代分析相抵触。在国家活动中所观察到的强制因素的存在,似乎与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换模式难以协调。然而,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实施强制?个人为什么要服从集体行动中固有的强制?答案是明了的,只有最终的立宪意义上的交易增进了他们的利益时,他们才会默许国家的政治的强制。如果没有一定的交易模式,就没有国家对个人的强制能符合自由主义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个人主义价值标准。[37]
公共选择学派对政府行为的实证分析,尤其是关于政府管制的“设租—寻租”理论、管制虏获理论、立法中“供给—需求”的交易理论表明,公共官员与利益集团之间是一种“互惠合作”的交易关系。但这种状况同时表明,他们的这种“互惠合作”对第三方(广大消费者)可能是一种掠夺,即他们的所得正是公众的所失,这又成了一种零和博弈。因此把政治过程解释为正和博弈无论如何都包含了规范性的愿望。但提出相反的命题在现实中会导致极坏的效果,布坎南强调:
现代政治学学者通过他们继续拒绝和不愿意把政府设想为复杂的交换过程(甚至理想形式的交换过程),他们为掠夺性的政治提供不同的辩解和理由而使之合理化,这是我们大家都看到的。这样的掠夺性往往被许多论说所掩盖,它们以目的论解释政治,把它描绘成理想形象,好像政治的目的在于推进某些卓越的超个人的目标或目的,不管这些目标是“真理”、“效率”、“善意”、“社会正义”或“上帝的光荣”。[38]
第四,要改善政治市场,必先改革和完善政治博弈规则。一个博弈模型是用它的规则来描述的,一种更好的博弈只能来自于对规则的改进。但这种规则的改进不能依赖于选择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己任的、道德上的优越者。[39]弗吉尼亚学派由此提出了“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宪政主义”的改革思路。
瑞典皇家科学院指出:
布坎南的贡献在于他把个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利益概念转移到政治决策的领域中。因而政治过程成为一种旨在获得相互利益的合作方法。但是这种过程的结果取决于“博弈规则”,即广义的法规。而这又强调法规制定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法制改革的可能性。[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