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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八、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强化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财产处罚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序进行。此即所谓的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10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对于破坏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行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非法索债行为,以及违反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行为一并规定了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该制度在维护执行秩序,保障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在理论上究竟系何种性质,历来有争论。有人认为属于法律制裁措施,有人则认为属于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有人还认为属于间接执行措施。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性质上定位不清、不易界定,成为个别学者主张废除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理由。


  

  我们认为,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性质上应当归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强制措施之一种。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司法强制,如保全强制、强制措施、终局执行措施等,它们分属于不同的程序类型,在维护司法权的行使和权威性方面意义不可忽视。因此,我们不同意废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观点。强制措施不能废除,相反,还有必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做法,进一步强化该制度的实际效果,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矫正、处罚力度。


  

  首先,延长司法拘留的期限。目前的拘留期限只有巧日,不足以震慑妨害执行人,可以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拘留期限规定为6个月以下。其次,提高罚款的数额,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旧增罚款”制度,规定按日罚款。第三,明确规定限制出境措施。执行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准出境。限制出境在出入境管理法中已有规定,实践中个别法院已采取了这种措施,效果明显。但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将限制处境明确地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规定下来。第四是限制高消费,人民法院向不积极主动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在其未完全偿还债务之前,对其消费行为作出限制。最后,完善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刑法中与妨害民事执行行为有关的罪名主要是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这些犯罪行为都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藐视法庭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程序,由公诉变为无控诉审判程序,由法院直接作出判决。


  

  九、关于执行救济


  

  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对第三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是很不充分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不能充分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人员进行非公开、非开庭式的审查,不仅剥夺了有关人员接受法庭审理的诉讼权利,而且剥夺了接受公正审理的权利;程序制度的缺位也影响了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保护。2.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执行制度,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目的不在于中止执行,因为中止执行的案件以后还要恢复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是为了排除法院对该执行标的之执行行为。为此,司法解释区分了针对执行标的物之异议与不针对执行标的物之异议。3.将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制度混为一谈。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而再次审理的程序;而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不合法、不恰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受害人给予保护的方法。两者的目的、作用、内容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混淆。


  

  为了保护债务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首先要完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应当为一定执行行为而不为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申请责令执行官为一定行为,以防止消极执行行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不应当为一定执行行为而为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异议,以救济违法的积极执行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必要设立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与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或者具有足以阻却债权人请求执行的实体事由存在,而请求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民事执行的救济方法。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因其提起主体不同,可分为三种。1.债务人异议之诉。如执行依据生效后,渍务人已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仍然申请执行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2.第三人异议之诉。如法院依据执行依据拍卖债务人的房产,第三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3.参与分配之诉。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表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异议,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致使异议程序不能终结,而由提出异议之人对提出反对意见之人提起诉讼,此即参与分配之诉。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上述诉讼,有助于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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