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地位

  

  在英美法系连接法官把握补强证据规则与陪审团宣示裁判之间的机制是陪审团指示机制,即使在某些不存在补强证据的地区或者案件中法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向陪审团发出指示,也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实践现象。不过即使针对同一类案件、同一类证据形式,各国对补强指示也有不同的表述。有些国家的立法或者判例明确规定法官应当指示陪审团不能根据未受补强的证据,判决受主证据不利益的当事人败诉。有些国家的法官指示内容则是主证据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据形式,存在某种潜在的危险,陪审团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谨慎考量。也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是:陪审团必须严格审查主证据,仅以主证据判决受该证据不利益的当事人败诉是危险的。由于补强证据规则不仅包括特定证据必须补强的内容,同时还包括补强证据的与主证据之间的关系、补强证据证明的强度等,为此仅指示陪审团不能以未补强的证据判决受该证据不利益的当事人败诉远不能实现指示的目的,它应当包括更丰富的内容。尽管各种不同证据形式、不同案件的补强指示应有所差别,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rs.Thalia v.Massie这一强奸案中提出法官的指示内容对于所有补强指示的理解均有启发意义。判例写到法官应就如下内容指示陪审团:(1)根据法律声称被强奸的妇女是其后控诉中的合格证人,但在没有其他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仅依据该受害人的证词作出有罪判决;(2)受害人的证词必须为其之外的其他证据补强;(3)补强证据是一种不依赖于受害人证词、但能强化、证实之的证据。


  

  必须注意,与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不同,[37]法官在认为补强证据已经充分的情况下,应当将主证据以及补强证据一并移交给陪审团,并由陪审团根据主证据,在补强证据对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明也有积极意义的情况下,结合补强证据,最终判定何方当事人胜诉。[38]在法官认为补强已经充分的情况下,仅向陪审团移交主证据,并指示陪审团根据主证据作出不利于受该证据不利益的当事人败诉,不仅阻止了陪审团在评价证据价值时对补强证据的审查,而且属实上侵犯了陪审团的事实判断权。United States v.Duvall案的上诉法院正是因为事实法院对补强证据的扣留,从而驳回了事实审法院作出的被告有罪的判决。“由于本案中军事法院的法官的判断,阻止了事实审理者在决定上诉人自白的证明价值时对补强证据的审查,则仅仅以自白为基础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被搁置”[39]当然,将全部的证据移交至陪审团,还没有完成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之义务,法官还要在全部证据中辨别出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补强证据使用。“仅发出补强警告是不够的,法官必须替陪审团辨别出哪些证据可以用于补强。”[40]能否作为补强证据以及能够以某一特定用途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严格说来是可采性问题,需要由法官予以审查。经过对证据可采性的审查,法官可能作出三种处理意见:不具有可采性时的排除、具有可采性时的向陪审团移交以及具有有限可采性时的指示陪审团将之使用于特定目的。因此,法官就何证据可以作为补强证据的判断是一种法律判断,法官就某一证据形式可否为特定证据的补强证据的判断可为上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在此方面的判断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41]


  

  四、结语:补强理论问题的处理


  

  补强证据规则的依据是某些特定的立法政策,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处理也完全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由法官在审前阶段予以处理,因之可以肯定地说补强证据规则是一个证据能力规则,而不是证明力规则。尽管有学者认为“法官对陪审团作出补强的指示,在性质上不属于法官的义务,而仅属于一种法官协助陪审团发现案件事实的司法习惯。”[42]但关于补强的判断与关于事实或者证据之充分性的判断确实有严格的区别,在证据充分性与否方面,法官除向陪审团指示证明标准外,不能做任何指示。因此即使在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中可能涉及一定的事实判断,那也是法律判断之下的事实判断,或者是为进行法律判断而必须实施的事实判断。为此补强证据证明的直接对象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明主证据即被补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法官Learned Hand在Daeche v.United States中指出,“关于补强条件的证据充分到可以确保自白的真实性或者倾向于证明自白中包含的所有事项,这些证据完全没有必要与罪体有关。”[43]当然,这并不是说补强证据与案件事实不能没有关联性,只是说证据即使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也不影响其之作为补强证据进入诉讼。换句话说,补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不是补强证据的必要条件。必须注意,补强证据之区别于被补强证据的不同证明对象,也使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两种证据的证明程度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概言之,不能以法律规定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判断补强的要求是否已经满足。在审查的次序方面,证据补强问题作为一个可采性问题,是一个在审前程序阶段预先决定的法律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