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这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由来已久,而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随着国际司法机构及其受理案件的数量的增加,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根据这一原则,应加强国际司法机构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为此,国家或国际组织应首先明确授予国际司法机构协调其相互间管辖权的职权。这是加强国际司法机构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的根本保证。其次,国际司法机构要协商建立各种协调其管辖权的机制。这些机制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在非正式的。最后,在必要时,经过国际社会的充分协调与协商,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国际司法等级体制并赋予国际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或者设立一个专门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仲裁法庭来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这是国际司法机构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的最高层次。
上述三项原则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基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是目标,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则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我们应从整体上把握这三项原则,将它们视为解决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总的指导思想,而不应片面强调其一而忽视其他。
(二)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法之改进
1.规则方法之完善
重新设计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既是改进规则方法的核心所在,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的要求。粗糙、分散、矛盾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不利于维护国际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具体而言,可以将排他性条款、互补性条款和优先性条款以及其他处理多个管辖权并存的调整条款,如先受诉管辖原则条款等作更加详细和严谨的规定,由“自足性”变为“开放性”,使其成为各个国际司法机构共同使用的规则,使其能够适用于涉及不同诉讼当事方、诉讼标的和法律诉求的争端,然后将这些条款纳入到新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或者对现有的国际法律文件进行改进。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现有的争端解决条款在结构上和形式上的残缺不全以及内容上的松散、重复和矛盾,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变“解决冲突”为“避免冲突”。
但是,这一方法在实践中可能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它涉及对数目庞大的条约进行重新谈判和修正,之前从未有过如此大规模的国际造法活动。此外,即使能够设计出更好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条款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但是只要现行条款仍然有效,国际社会仍会处于由这些不同条款和制度造成的复杂、混乱状态,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冲突仍然在所难免。因此,这一方法目前看来还难以实行,但是不妨将其作为一个长期目标。